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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化肉狗养殖不同于传统的庭院养殖,养殖数量多,占地面积大,产品产量和废弃物排放多,必须要有合适的场地,最好进行登记注册,这样可以享受国家的有关肉狗养殖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登记注册需要一套手续,并在有关部门备案。
(一)用地申批
近年来,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对于设施农用地的需求越发强烈(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对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和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认为它们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按农用地进行管理。因此,对于兴建养殖场等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要求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养殖场等农业设施的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1.经营者申请
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2.乡镇申报
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肉狗养殖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3.县级审核
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二)环保审批
由本人向项目拟建所在乡镇提出申请并选定肉狗养殖场拟建地点,报县环保局申请办理环保手续(出具环境评估报告)。
【注意】环保审批需要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与工艺设计相似,但应包含建场地点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内容。
按照县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批复进行项目建设。开工建设前向县农业局或畜牧局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按照审核表内容要求施工建设。
肉狗养殖场修建完工后,向县农业局或畜牧局申请验收,县农业局派专人按照审核表内容到现场逐项审核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
凭动物防疫合格证到当地工商局按相关要求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肉狗养殖场建成后需到当地畜牧部门进行备案。